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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市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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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布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範圍內之土地,重新劃定界址及地形,使每筆土地都面臨道路成整齊宗地。同時闢建公共設施,重劃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地主即可分配建築用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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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市地重劃有什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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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劃前不可建築用地,重劃後均可變更分配建築用地,可申請建築或買賣。
- 重劃後公共設施完善,居住品質提高,土地價格上漲。
- 參與重劃之負擔費用得以抵扣土地漲價總數額,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之土地,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地價稅減半徵收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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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地主同意農地變更為建地,其先決條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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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應簽署「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其人數及面積過半送縣府核備後成立重劃會為先決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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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由誰執行地主同意書簽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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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爭取重劃區所有地主獲得政府所定之最大容積獎勵值(即法定容積最高增加30%),籌備會先行委託華新發展(股)公司辦理「同意書」簽署作業,以作為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審議完成前地主參與重劃意願之調查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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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簽署同意書是否會被約束?而無法自由處分自己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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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簽署的同意書對地主不具任何限制與約束力,除重劃期間另有規定外,地主所有土地得自由處分(如買賣、租賃、使用)及重劃完成分回之建地,自行決定建地買賣或合建對象,概與重劃會或開發公司無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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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申請成立重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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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籌備會統計同意之人數及面積比例,以決定向政府申請自辦之市地重劃單元範圍(至少二個單元)並依據都市計劃審議內容,更新同意書內容重新簽署送交台北縣政府核定成立重劃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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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市地重劃如果辦不成,現在籌備期間所產生的費用地主是否必須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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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劃籌備作業期間,如地主人數及面積比例無法超過半數,所有發生之費用由華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地主不用分攤任何費用。
- 本案地主所簽署之同意書自主要計劃審竣之日起(以紀錄文到日)二年內送台北縣政府完成重劃計劃書審查,逾期同意書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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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會成立後,由誰主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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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劃會成立後,重劃作業由地主選任之理事會、監事會負責執行監督。
- 委任開發公司負責整合推動,所有重劃負擔款項由開發公司先行墊付並自負盈虧,地主以重劃區所有未建築土地之折價抵付,如地主無未建築土地則繳納差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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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配回之土地,登記作業地主要如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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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籌備或辦理期間,地主土地不須辦理移轉過戶,待發還地主土地確認後由政府機關直接辦理土地登記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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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變更為建地的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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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政府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並按照政府法令規定內容及程序辦理市地重劃,完成後即可變更為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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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地主領回建地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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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可自行決定處理,例如:自建、出售、合建或保留享受增值……等,與重劃會無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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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地主領回土地比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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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地主領回土地比例為50%。
--公共設施比例為40%,市地重劃負擔比例為10%。
P.S:倘重劃會成立後,將向政府爭取由政府出資辦理地上物拆遷補償,節省之重劃費用全數回饋於重劃區地主,提高發還地主之土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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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市地重劃費用負擔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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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重劃時,將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所需支出之費用負擔及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換算成金額,作為未來獲配之土地第一次移轉時扣減土地漲價總數額,減少土地增值稅繳納額度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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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費用負擔證明書」何時可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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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會計算每一土地所有權人重劃負擔總費用額度,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審核完成後;即可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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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重劃之土地分配基本原則及調配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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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原則。
-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區內有數宗土地且每宗土地應分配面積均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逐宗個別分配;其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分配。但不得合併分配於公共設施用地及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
-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或協調合併分配之。
- 同一宗土地跨占分配線二側,其各側應分配之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於分配線二側個別分配之;其中一側應分配之面積,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向面積較大之一側合併分配之。
- 重劃前土地位於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或位於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經以公有土地、抵費地指配者,其分配位置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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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共有土地於市地重劃時是否可分配為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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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配為單獨所有,其條件如下:
1.共有人依該宗土地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者。
2.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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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積過小,重劃後無法配地者之處理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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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積小於約165(3.5×50)平方公尺者,採合併或合建方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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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前已設定他項權利或辦竣限制登記之土地,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應如何處理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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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會應於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了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併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圖冊,轉送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為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並應附位置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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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已設定他項權利或辦竣限制登記之土地,於重劃後未分配土地者,應如何處理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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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會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達成協議者,依其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其地價補償費提存法院後,列冊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送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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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已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要參與重劃,未來可以分得可建築面積之土地時,則該租約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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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租約雙方當事人協調,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前租約面積,依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的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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