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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多配10%•容積多獎勵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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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作業,地主的全部土地,其中40%作公共設施,20%作區段徵收作業費用,地主僅取回40%的可建築土地或土地價金;且住宅區容積率為240%,商業區容積率為360%。
全區地主「自辦重劃」共同合作重劃全部土地,其中40%作公共設施,10%作自辦重劃作業費用(工程、地政、查估補償、行政作業…),地主可取回50%的可建築土地,另外時程與規模獎勵合計容積率可增加30%獎勵,即住宅區容積率為312%,商業區容積率為468%(依表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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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完善•土地增值•活化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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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地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需提供土地負擔,但重劃辦理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分配井然有序,地價自然水漲船高。
重劃區土地係配合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建設或更新,不僅可形成良好的居住環境,更加強居民對地區之向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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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負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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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所有負擔公共設施之土地及其重劃工程費用,可抵減土地增值總額。 |
| (2) |
土地第一次移轉之增值稅再減徵40%。 |
| (3) |
地價稅重劃期間免徵,重劃完成後再減半徵收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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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關係簡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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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平負擔:
自辦市地重劃係基於「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實施,公共設施用地由全部地主共同分擔,重劃完成地主分回土地全部為可建築用地。 |
| (2) |
健全地籍管理:
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便於管理,減少土地界線糾紛,並可消除畸零地之問題。 |
| (3) |
消除共有土地:
原來產權複雜之共有土地,各共有人可藉辦理重劃之機會,協調分配登記為個人所有,可節省共有土地分割之費用,並促進土地之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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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坪土地•地主獲益提高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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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區係屬政府擬定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非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不得單獨開發合法建築使用。 |
| (2) |
全體地主合作參與自辨市地重劃,即可爭取最高的時程及規模容積獎勵,使地主獲得最大的利益。 |
| (3) |
舉例說明: |
開
發
方 式 |
區段徵收方式 |
市地重劃方式 |
可
建
坪 數 |
| 每100坪地主分回40坪土地 |
| 可建坪數:40坪X容積率240%=96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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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100坪地主分回50坪土地 |
| 可建坪數:50坪X容積率312%=156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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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
值
概
算 |
| (1) |
100坪土地X40%
=40坪土地
40%為地主分回的百分比 |
| (2) |
40坪土地X240%X125%
=120建坪
125%為陽台、梯間、機房等為不計入容積之可售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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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0坪土地X50%
=50坪土地
50%為地主分回的百分比 |
| (2) |
50坪土地X312%X125%
=195建坪
125%為陽台、梯間、機房等為不計入容積之可售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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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參加市地重劃地主獲益可增195-120=75坪
(效益增加率75/12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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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財產獲益價值試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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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以重劃前100坪土地/公告現值13萬→試算重劃後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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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劃前賣地: |
土地100坪 × 每坪13萬
(公告現值1.4倍) = 1300萬(未扣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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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合建土地面積:分回土地50坪
× 50 %(合建對分)= 25坪 + 車位) |
| 一區單獨重劃: |
25坪 × 240 % × 1.25 =
75 坪 × 20萬 =1500萬 |
| 二區合併重劃: |
25坪 × 312 % × 1.25 =
97.5坪 × 20萬 =19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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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合併重劃外加其他條件之建築容積獎勵
合計最高50
%) |
| 二區合併重劃: |
25坪×360%×1.25
=112.5坪×20萬 =22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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