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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流程 重劃內容 重劃問答 重劃進度 重劃法令
法定程序及其依據法條內容概要   重劃階段程序都市計畫圖
參考法條: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平均地權條例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主要程序(第六條) 相關條文
一、 重劃之發起成立籌備會 第07條 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向縣府申請核備。
二、 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 第18條 擬辦重劃範圍申請縣府核定。
三、 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第58條 重劃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私有土地面積過半經縣府核准實施。
    第23條 重劃範圍經核定,籌備會應以書面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參加重劃。
四、 重劃計畫書之擬定、核定及公告 第24條 籌備會應檢附法定之相關書、表、圖冊,向縣府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
    第25條 籌備會應於縣府核定重劃計畫書後公告30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五、 成立重劃會 第10條 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2個月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召開會員大會,審議章程、重劃計畫書,並互選代表組成理監事會,執行重劃業務。
六、 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第26條 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重劃會得向縣府申請辦理重劃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與登記。
    第28條 重劃前後地價,於辦理土地分配設計前,由重劃會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送請縣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補充條款   查估重劃前、後之地價,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七、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第31條
(1) 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交換分合設計,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2) 土地分配前,計算負擔總計表送縣府核備。
(3) 工程費用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 拆遷補償費,以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數額為準。
補充條款   重劃後土地分配位置之原則。
八、 土地改良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第29條 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工程施工者,其應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由理事會參照縣府所訂拆遷補償標準查定,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
    第30條 公共設施工程,理事會依有關規定標準規劃、設計及監造,並由合格之技師簽證;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應於計算負擔總計表報核前,送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始得發包施工。
九、 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第32條 土地分配完畢,理事會檢具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公開閱覽三十日,並以書面雙掛號函或由專人送達簽收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十、 申請地籍整理 第33條 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後,重劃會應即辦理實地埋設界椿,並檢附圖冊。申請縣府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第34條 土地登記辦竣,且重劃區工程經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後,縣府通知重劃會計算每一土地所有權人重劃負擔總費用數額,列冊送請審核後,發給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十一、 辦理交接及清償 第38條 辦竣土地登記後,重劃會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交接土地,並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
    第42條 重劃工程完竣,理事會應申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會同驗收合格。
十二、 財務結算 第43條 交接土地及清償債務後,理事會應於三個月內辦理結算,並報請政府備查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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