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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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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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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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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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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重劃之發起成立籌備會 |
第07條 |
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向縣府申請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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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 |
第18條 |
擬辦重劃範圍申請縣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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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
第58條 |
重劃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私有土地面積過半經縣府核准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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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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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範圍經核定,籌備會應以書面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參加重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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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重劃計畫書之擬定、核定及公告 |
第24條 |
籌備會應檢附法定之相關書、表、圖冊,向縣府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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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籌備會應於縣府核定重劃計畫書後公告30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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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成立重劃會 |
第10條 |
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2個月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召開會員大會,審議章程、重劃計畫書,並互選代表組成理監事會,執行重劃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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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
第26條 |
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重劃會得向縣府申請辦理重劃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與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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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重劃前後地價,於辦理土地分配設計前,由重劃會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送請縣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
| 補充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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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估重劃前、後之地價,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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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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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重劃前之地價應先調查土地位置、地勢、交通,使用狀況,買賣實例及當期公告現值等資料,分別估計重劃前各宗土地地價。 |
| 二、 |
重劃後之地價應參酌各街廓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土地使用分區及重劃後預期發展情形,估計重劃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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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
第31條 |
| (1) |
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交換分合設計,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
| (2) |
土地分配前,計算負擔總計表送縣府核備。 |
| (3) |
工程費用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 拆遷補償費,以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數額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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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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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有街廓之面臨原路街線者為準(調整分配方法七款)。 |
| 二、 |
重劃前各宗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不得合併分配。 |
| 三、 |
主管機關辦理市地重劃時,為配合整體建設,大街廓規劃或興建國民住宅之需要,得經協調後調整相關土地位次,不受第一項分配方法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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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土地改良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
第29條 |
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工程施工者,其應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由理事會參照縣府所訂拆遷補償標準查定,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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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公共設施工程,理事會依有關規定標準規劃、設計及監造,並由合格之技師簽證;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應於計算負擔總計表報核前,送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始得發包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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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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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配完畢,理事會檢具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公開閱覽三十日,並以書面雙掛號函或由專人送達簽收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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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申請地籍整理 |
第33條 |
重劃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後,重劃會應即辦理實地埋設界椿,並檢附圖冊。申請縣府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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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土地登記辦竣,且重劃區工程經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後,縣府通知重劃會計算每一土地所有權人重劃負擔總費用數額,列冊送請審核後,發給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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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辦理交接及清償 |
第38條 |
辦竣土地登記後,重劃會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交接土地,並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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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
重劃工程完竣,理事會應申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會同驗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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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財務結算 |
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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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土地及清償債務後,理事會應於三個月內辦理結算,並報請政府備查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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